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六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乙○○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乙○○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