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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