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七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男三十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居臺灣臺中看守所身分證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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