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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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001號附民原告 彭桂華 附民被告 吳尚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9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96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