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鳳蓁 (原名: 郭陳玉鳳 )、 郭永泰 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鳳蓁(原名:郭陳玉鳳)與郭永泰
間,就高雄市○○區○○段○○○○○○○號、同段6673建號即門
牌大明路106號建物所有權,於民國98年3月26日以夫妻贈
與為由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陳鳳蓁(
原名:郭陳玉鳳)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塗銷上開不動產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
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