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853號
原   告  方光立
被   告 御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翊翔
被   告  鄭筌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子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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