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52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秀萍
       林子傑
被   告  彭盛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壹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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