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92號原告 洪榮崇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7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納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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