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斯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0巷0弄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