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英群企業有限公司」、「股票號碼:78-ND-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發行公司: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78-ND-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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