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9號原告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9,63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1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