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徐淑慧
被告 蔡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