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子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月24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另定於114年5月19日(週一)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