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子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子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月24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另定於114年5月19日(週一)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