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六號
自訴人丁○○代理人 莊榮兆
蔡勝達 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姓名、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自訴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於法律上所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自訴人丁○○提起本件自訴,自訴狀僅指被告 周鍾泰 、甲○○、丙○○,並未記載被告之年齡、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有違上開法律之規定。況自訴人提出之自訴狀僅大略記載「被告明知周鍾泰確有向自訴人騙借三四七萬後,自訴人已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取得執行名義,仍於八十五年七月三日虛構事實騙得雲林地政事務所假設定而共同損害自訴人之債權…」等語,關於①自訴人被損害之債權為何?②被告甲○○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法損害自訴人之債權?③被告丙○○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法損害自訴人之債權?④被告周鍾泰又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與被告甲○○、丙○○有損害自訴人債權之犯意聯絡?及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為何?均未明白記載,是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裁定如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自訴人逾期未補正,本件將諭知不受理判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亦應遵照辦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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