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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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丁○○
丙○○乙○○戊○○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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