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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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張良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莎堡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管委會返還違法支
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違法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13,399元,據
原告陳報其就本件訴訟勝訴可獲得之勝訴利益為170元,揆諸前
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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