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820號
上 訴 人  胡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曉娟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8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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