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芝妤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訴訟代理人 蕭乙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王伊忱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