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芝妤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
被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訴訟代理人  蕭乙萱 律師
       吳欣叡 律師
       王伊忱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楊宜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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