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755號
原   告  游綉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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