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7號
原   告  林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邦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調解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請求
撤銷民國105年10月27日社團法人台中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
議紀錄,茲以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後可得受之利益金額,為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據原告陳報其因本件訴訟可受之利益即被告應給
付原告之延長工時加班費新臺幣(下同)613,453元、國定假日
加班費51,540元、勞退提撥金24,980元,合計689,973元,核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689,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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