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重零點參貳柒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司法警察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佳宏飯店,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後重0.327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5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司法警察於95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佳宏飯店,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重0.327公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於96年
3月1日以96年度偵字第295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案卷屬實。而前開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重0.327公克,及內含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一併視為毒品之包裝袋1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見偵卷第17之1頁),係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故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