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前淨重分別為零點捌零肆公克、壹點零陸壹公克、零點捌柒貳公克、壹點貳壹貳公克、零點貳叁公克、壹點伍壹陸公克、壹點肆叁伍公克、零點壹貳玖公克、零點壹零叁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捌零貳公克、壹點零伍玖公克、零點捌柒公克、壹點貳壹公克、零點貳貳捌公克、壹點伍壹肆公克、壹點肆叁叁公克、零點壹貳柒公克、零點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警先於民國95年1月14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中庸街口查獲,扣得晶體4包;嗣於同年2月13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八德路口查獲,扣得晶體5包。
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扣案之晶體9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院檢驗報告9紙在卷可證。又上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且無法與包裝袋析離,是該包裝袋亦應視同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故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