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金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賢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
簡易庭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