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