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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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何明珠

林意玲

林宥鈞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 李政修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3年6月7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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