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168號
原告 廖志偉
被告 陳何 百合
訴訟代理人 陳憶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建物依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⑵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1)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建物依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⑷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2)修繕。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請求判令被告陳憶涵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29號建物)2樓浴室與1樓餐廳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27號建物)浴室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15,200元(本院卷4頁反);原告復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對被告陳憶涵之訴,及追加被告 陳何百合 ,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系爭27號建物浴室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賠償原告115,200元,及自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33頁);嗣經原告聲請本院囑託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住宅消保會)就系爭29號建物1、2樓漏水原因、是否為系爭27號建物漏水所致,若係因系爭27號建物漏水所致,則致系爭29號建物1、2樓何處發生損害,將系爭27號建物、系爭29號建物修繕至不漏水之修復項目、單位及金額為鑑定後,原告遂於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6,510元,及自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79頁),另於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系爭27號建物依住宅消保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⑵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1)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將系爭29號建物依住宅消保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⑷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2)修繕(本院卷91頁),核原告就訴之聲明關於修復部分於110年11月29日之變更,當屬補充、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關於追加利息之請求、追加被告陳何百合及111年11月17日所為訴之變更,均係本於系爭27號建物漏水致系爭29號建物因而漏水之事實所為,新請求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原告就訴之聲明於112年2月16日之變更,亦屬補充、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均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本院卷91頁反),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29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27號建物之所有權人,原告於109年8月間發現系爭29號建物2樓浴室漏水及1樓餐廳木造牆壁隆起,經住宅消保會鑑定後,發現係因系爭27號建物2樓浴室漏水所致,導致系爭29號建物1樓餐廳、廚房及2樓浴室損害,被告就其所有之系爭27號建物漏水部分,應依住宅消保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⑵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1)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就原告所有系爭29號建物因系爭27號建物漏水所致之損害,被告亦應依住宅消保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⑷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2)修繕以回復原狀,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抗辯:原告是系爭29號建物第2任屋主,於第1任屋主時,系爭29號建物已經嚴重漏水,此與系爭27號建物無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9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27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事實,既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附卷為憑(本院卷8-9、23-31頁),自堪信屬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住宅消保會鑑定系爭29號建物1、2樓漏水原因、是否為系爭27號建物漏水所致,若係因系爭27號建物漏水所致,則致系爭29號建物1、2樓何處發生損害,鑑定結果為系爭29號建物2樓浴室漏水之原因,為系爭27號建物3樓至2樓間之專有污水管幹管有破損滲漏之瑕疵所致,而系爭29號建物1樓餐廳木作天花板及木作壁板之甲板有明顯因吸水導致膨脹之瑕疵、1樓廚房木作天花板局部有壁癌之瑕疵及2樓浴室馬桶給水管處之壁面有水滴滴落之情形(下稱系爭漏水損害)等情,有住宅消保會現況紀錄暨證據保全鑑識鑑定報告書(案號:00000000號)在卷可參(本院卷50-69頁),據此可知,系爭29號建物2樓浴室漏水之原因,係因被告所有之系爭27號建物3樓至2樓間之專有污水管幹管有破損滲漏之瑕疵所致,是以,顯然可認被告對其所有之系爭27號建物內3樓至2樓間之專有污水管幹管未盡管理維修責任,因而致原告所有之系爭29號建物受有系爭漏水損害,則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基於所有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之系爭27號建物漏水之原因予以修繕及原告所有之系爭29號建物所受之系爭漏水損害予以回復原狀,自屬有據。至被告空言抗辯系爭29號建物漏水之原因與系爭27號建物無關,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所有之系爭27號建物依住宅消保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⑵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1)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系爭29號建物依住宅消保會鑑識鑑定報告書(申請案號:00000000號)鑑定報告結論㈡⑷所示之工序及工法(即附表2)修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寧華
附表1
項次
修復工序工法
費用
(新臺幣)
備註
⒈
拆除原有之衛浴設備包括淋浴門
6,000元
上述約需2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2工*3,000元,小計6,000元。
⒉
剔除原有地、壁磚至見結構層
18,75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長277cm*寬153cm*高236cm,合計換算約為7.5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7.5坪*2,500元,小計18,750元。
⒊
拆除原有天花板
1,04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長277cm*寬153cm,換算約為1.3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800元,1.3坪*800元,小計1,040元。
⒋
垃圾清運
12,000元
約需1車6.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3m³,建議1車12,000元。
⒌
更換污水管幹管
4,500元
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4,500元。
⒍
施作地、壁面水泥砂漿打底(含止水墩)
19,50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7.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600元,7.5坪*2,600元,小計19,500元。
⒎
施作防水塗料
12,00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7.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1,600元,7.5坪*1,600元,小計12,000元。
⒏
鋪設地、壁磚(含磁磚)
48,75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7.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6,500元,7.5坪*6,500元,小計48,750元。
⒐
平釘塑膠天花板
2,60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換算約為1.3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1.3坪*2,000元,小計2,600元。
⒑
安裝衛浴設備
6,000元
上述約需2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2工*3,000元,小計6,000元。
⒒
清潔工程
2,000元
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
合計
133,140元
附表2
項次
修復工序工法
費用
(新臺幣)
備註
⒈
保護板工程,施作範圍為餐廳架高地板及木作隔屏、廚房上方吊櫃
4,000元
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4,000元。
⒉
拆除局部受潮之餐廳壁面及天花板、廚房局部天花板
4,720元
依據現況量測壁面尺寸為寬271cm*高約236cm、天花板總長為270cm、總寬約475cm,上述合計換算約為5.9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800元,5.9坪*800元,小計4,720元。
⒊
垃圾清運
與附表1第4項合併計價。
⒋
重新平釘木作壁面、天花板
20,65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5.9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500元,5.9坪*3,500元,小計20,650元。
⒌
木作天花板塗刷塗料
6,00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4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1,500元,4坪*1,500元,小計6,000元。
⒍
木作壁面餔設壁紙
6,000元
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2坪,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2坪*3,000元,小計6,000元。
⒎
清潔工程
2,000元
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
合計
43,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