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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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91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明堂 相對人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鉦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9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債券代號:A01201),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安成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黃鉦洋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正本、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96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憑。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核實無訛,復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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