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13號抗告人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怡學 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裁定提出「國賠聲請更正誤記據高本院為追案例判命迴避否則抗告及告刑責狀」,其內容可見係對於本院前揭裁定不服,堪認係提起抗告,惟其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林秀菊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