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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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73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琬庭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曾琬庭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惟查,被告曾琬庭已於105年9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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