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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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歐金幸
訴訟代理人  劉金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映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40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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