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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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54號聲請人 蕭宗民 相對人 蕭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112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62,056元(計算式:124,112元÷2=62,05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