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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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0號原告 周金梅 被告 王鵬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18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