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陳劉惠津
送達代收人  李莉娜
被上訴 人  張阿秋
上列上訴人陳劉惠津與被上訴人張阿秋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9,37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