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陳劉惠津
送達代收人 李莉娜
被上訴 人 張阿秋
上列上訴人陳劉惠津與被上訴人張阿秋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9,37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