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
上 訴 人  許田潾許文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蓁芸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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