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
上 訴 人 許田潾 即 許文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蓁芸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