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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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702號
原 告 陳永昌
被 告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23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