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587號
上 訴 人  張榮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麗英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4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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