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投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
之。
二、查聲請人起訴狀相對人部分僅記載「楊**」等33人,並聲請
本院調查南投縣○○鄉○○○段○○○○號(權利範圍:1分
之1)、同段602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3分之1)及
同段614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3分之1)等3筆土地
之權利人資料,經本院以108年9月9日投簡明民鳳108投
簡調字第55號通知,命聲請人逕向地政機關調取前揭地號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並按謄本所載資料補正
相對人資料且照相對人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到院供本院
送達,該通知於民國108年9月18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
自收受前揭補正通知迄今已逾10日以上仍未補正相對人之完
整資料,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相對人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亦
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
正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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