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尚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啟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應徵
裁判費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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