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尚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啟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應徵
裁判費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