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
原   告  邵尚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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