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鄭宇蓁 被告 陳信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4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川傑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