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周菀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1年3月9日│15,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0年12月23日│26,000元│PQ0000000│││限公司郭文德│洲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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