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英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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