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丁○○
現應受被告戊○○
乙○○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雖記載其住居所為台中縣大里市○○街○號,惟經本院依該址通知開庭,通知書因原告住所「遷移不明」退回而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是原告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賴榮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