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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