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被   告  謝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光復鄉,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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