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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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義務辯護)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97年3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97年6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97年8月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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