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欽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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