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七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右聲請人因與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主張關於確認租賃關係存在部分未經判決,惟該部分請求業經聲請人所委任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本案準備程序中提出之上訴理由㈢狀中,排除於上訴聲明範圍,復當庭聲明撤回之,故本件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七庭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