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欽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