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複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二協商室,兩造本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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